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五
真宗
景德四年(丁未,一○○七)
1 春正月己亥朔,御朝元殿受朝,德音降京畿流罪以下囚。
2 遣工部尚書王化基乘驛詣河中祭后土廟,用大祠禮,告將朝陵也。據會要在正月,而實錄不書,今附見于此。
3 甲辰,以知樞密院事陳堯叟為東京留守。
4 乙巳,以權三司使事丁謂為隨駕三司使,鹽鐵副使林特副之。
5 丁未,以皇城使、勝州刺史劉承珪勾當皇城大內公事。
6 癸丑,贈河州觀察使、安鄉侯德鈞卒,廷美第五子也。其夕上元,中宮將召命婦觀燈,遂罷之。
7 甲寅,詔武信節度使惟吉序班在鎮安節度使石保吉上。惟吉、保吉並兼同平章事,而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保吉先拜,上令史官檢討故事,具言唐武德中詔宗姓在同品官上,故行之。
8 丁巳,以工部員外郎邵曄為兵部員外郎,曄安撫交州事畢,奬之也。曄初奉使,假官錢八十萬市私覿物,及改命安撫,已償其半,餘者詔除之。
9 己未,車駕發京師。
10庚申,次中牟縣,除逋負,釋繫囚,賜父老衣幣,所過如之。
11壬戌,河陽節度使、同平章事王顯卒,贈中書令,遣內臣護葬,以在途更不輟朝。
12甲子,次鞏縣。罷鳴鞭[一]及太常奏嚴、金吾傳呼。或獻洛鯉,上曰:「吾不忍食也。」命放之。
13丙寅,齋于永安鎮行宮,太官進蔬膳。
14丁卯,夜漏未盡三鼓,上乘馬,卻輿輦繖扇,至安陵外次,易素服,步入司馬門,行奠獻之禮。次詣永昌、永熙陵,又各詣下宮。凡上宮用牲牢祝冊,有司奉事,下宮備膳羞,內臣執事,百官皆陪位。又詣元德皇太后陵奠獻,又於陵南設幄殿,祭如下宮禮。上每至陵寢,望門而哭。初,有司具儀,止常服,上特制素服。禮畢,徧詣孝明、孝惠、孝章、懿德、淑德、明德皇后陵,又至莊懷皇后陵,遂單騎巡視陵闕,以內臣從;及親奠夔王、魏王、岐王、恭孝太子、鄆王、周王、安王諸墳。辰後,暫至幄次更衣,復詣陵奉辭。有司以朝拜無辭禮,上感慕哀切,未忍遽去,故復往焉。及午而還,左右進繖,上卻之,度昭應水,乃許進,至行宮始御常膳。又遣官祭一品墳、皇諸親墓。
德音降西京及諸路,赦流罪以下囚,釋逋欠,賜畿縣民租稅有差。官吏應奉者有司考上課績。建永安鎮為縣,改永熙陵副使、守當都監為三陵副使、都監。度兩京及孟、鄭州僧道,籍有名者每五人放一人,不及者每院與一人。
1 二月戊辰朔,車駕遂如西京,夕次偃師縣,始復奏嚴。上猶服鞾袍,不舉樂。初,朝拜前連日陰晦,及禮畢,天地澄廓,氣候晏溫,咸以上仁孝之感。龍圖閣待制陳彭年請以事付史官及頒示中外,從之。
2 陳堯叟言獄空,詔奬之。堯叟居守,雖大辟罪亦止面問狀,亟決遣之,未嘗留獄。上曰:「堯叟素有裁斷,然重事宜付有司案鞫詳察。」因密加詔諭焉。
3 己巳,至西京,始奏樂,道經漢將軍紀信冢、司徒魯恭廟,詔贈信為太尉,恭為太師。
4 辛未,命吏部尚書張齊賢祭周六廟。
5 詔從官先塋在洛者,賜告祭拜。
6 壬申,上謂輔臣曰:「前代內臣恃恩恣橫,蠹政害物,朕常深以為戒。至於班秩賜與,不使過分,有罪未嘗矜貸,此輩常亦畏懼。」王旦等曰:「前代事迹昭然,足為龜鑑,陛下言及此,社稷之福也。」內侍史崇貴嘗使嘉州還[二],上言:「有知縣王姓者貪濁,有佐官名昭度者廉幹,乞擢為知縣。」上曰:「內臣將命,能採善惡,固亦可奬,然以其密侍扄禁,便爾賞罸,外人未為厭伏,當須轉運使審察之。」寶訓作平羌知縣昭度廉幹,犍為知縣王固貪猥。與故事不同,今從故事。宋史全文富弼等釋曰:人主聽納不可不謹,若容片言之欺,小則係二人之榮辱[三],大則係天下之利害安危,可不謹哉!謹之之術,雖在防微,防微之術,莫若左右之言不及也。真宗不以一內侍臣言進退官吏,聽納之道謹之至矣。
7 癸酉,就西京建太祖神御殿,又置國子監、武成王廟。
8 甲戌,詔賜酺三日。
9 乙亥,詔罷西京榷酤,官賣麴如東京之制。
10命翰林侍講學士邢昺等編集車駕所經古迹。
11丙子,加號列子為冲虛至德真人。
12戊寅,刑部尚書、知陝州寇準來朝,召之也。留浹旬,還任。
13己卯,上幸龍門,覩巖崖石佛甚多,經會昌毀廢,皆已摧壞。左右曰:「非官為葺治,不能成此勝迹。」上曰:「軍國用度,不欲以奉外教,恐勞費滋甚也。」
14上因覽西京圖經,頗多疏漏。庚辰,令諸道州、府、軍、監選文學官校正圖經,補其闕略來上,命知制誥孫僅等總校之。僅等言諸道所上,體制不一,遂請創例重修,奏可。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
15辛巳,以唐刑部尚書致仕白居易孫利用為河南府助教,常令修奉墳塋影堂。
16上之次鞏縣也,太子太師呂蒙正輿疾來見,不能拜,命中使掖之以進,賜坐,勞問甚久。壬午,幸其第,賜襲衣、金帶、器幣、藥物、上尊酒,悉如宰相例。
17乙酉,遣宰臣王旦祭告三陵,吏部尚書張齊賢告諸后陵,車駕將還東京也。
18初,西京父老懇祈駐蹕,上因謂宰臣曰:「周公大聖人,建都據形勝,得天地正中,故數千載不可廢,但今艱於餽運耳。」
19丁亥,詔應還京扈從軍馬無得傷踐田稼。
20戊子,詔有司葺周六廟。
21增封唐大曆中孝子潘良玉及其子季通墓,仍禁樵採。
22庚寅,詔河南府置五代漢高祖廟。
23辛卯,車駕發西京,謂輔臣曰:「歸途陵闕在望,雖已遣官祭告,朕豈安然而過乎?」壬辰,上乘馬至孝義鎮東訾村,設次,與親王望陵祭奠,近臣於幄殿東望拜。每進酒食,上執爵舉匕箸,哀感涕泗。
24甲午,次鄭州。
25乙未,遣使祀中嶽及周嵩、慶、懿陵。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
26丁酉,發鄭州,遣使就賜隱士楊璞繒帛[四],令吏部銓注其子從政近官,以便侍養。
1 三月己亥,上至自西京。
2 辛丑,詔昨因朝拜分屯近郡禁兵,悉召還之。
3 壬寅,詔北面緣邊趨境外徑路,自非榷場所歷,並令轉運使因案部規度斷絕之。
4 涇原都鈐轄秦翰請令本路承受、入內高班王克讓赴鎮戎軍同涖兵事。上曰:「承受止當奏事,若預聞兵政,非所宜也。」罷其奏。尋有詔:「緣邊承受使臣無得受部署、鈐轄差領軍馬,以圖功賞。」實錄在十月,今移入。
5 乙巳,以戶部副使、水部員外郎崔端為契丹國母生辰國信使,侍禁、閤門祇候張利用副之。
6 賜錢俶守冢三戶,蠲其徭役。
7 太清樓藏太宗御製及墨跡石本九百三十四卷、軸,四部羣書三萬三千七百二十五卷。是日,上召輔臣對苑中,遂登樓閱視。又至景福玉宸殿、翔鸞儀鳳閤,上置酒作詩,王旦等皆賦,馬知節辭以不能,上不許,亦賦焉,因賜食樓下。玉宸殿乃上宴息之所,中施御榻,帷幄皆黃繒為之,無文彩之飾。殿東西聚書八千餘卷,上曰:「此唯正經正史屢校定者,小說它書不預焉。」其後,羣書增及一萬一千二百九十三卷,太宗御集、御書又七百五十三卷。
8 丙午,西南蠻羅甕井[五]都指揮使顏士龍來貢丹砂。士龍種落遐阻,未嘗入朝,今始至,詔館餼賜與如高、溪州。
9 丁未,上謂輔臣曰:「頃者朝陵,車輿所過,並從官給,其不得已,或假借於州縣。朕潛遣使詢訪民間,皆云無所騷擾,此甚慰朕心也。」王旦曰:「朝廷每舉大禮,或議巡幸,小民無不擾動。比聞羣情妥貼,信不擾所致。」王欽若曰:「車駕所至,居民但忻聞輿馬之音,鼓舞道路,豈復有所勞擾耶。」
10辛亥,斬散指揮卒張傑、散員卒王政於本班院。傑等以博戲相毆重傷,特命戮之,以肅禁衛。
11癸丑,命兵部員外郎邵曄擇三班使臣一人堪知廉州者,具名以聞。是州炎瘴尤劇,數年間,守土淪沒者四人,上甚憫之。時曄緣海安撫還,又本連州人,上以其諳彼土事,故令舉官。既而曄奏殿直袁繼遷,詔授閤門祇候,遣之。
12趙德明遣牙吏貢馬五百、橐駝二百,謝給俸廩。詔賜德明襲衣、金帶、器幣。舊制,貢物謝恩,止給來使緡帛,上以德明進奉頻仍,特加賜焉。德明又請因進奉使赴京,市所須物,從之。上謂王欽若等曰:「德明屢言西凉府元屬部內,見各納質及人使往來,且繼遷因攻西凉為其所斃。今德明意將阻絕六谷,使不得預緣邊屬戶,朝廷若不綏撫,則德明足以復讎。近秦翰譯六谷蕃書來上,但言為德明所侵,略無寧日,見蒐兵警備。可以六谷書付張崇貴,令諭德明。」
13甲寅,大宴于後苑,賞花釣魚。上賦詩,從臣皆賦。吏部尚書張齊賢、刑部尚書溫仲舒、工部尚書王化基,以久在外任,求免應制,不許。
14是夕,京師大風,黃塵蔽天,自大名府歷京畿,害桑稼,唐州尤甚。
15丁巳,詔天下收瘞遺骸,仍致祭。
16鎮安節度使石保吉入奉朝請,既逾年,陳州民列上其政績,乞許復還本鎮。己未,詔奬保吉,仍可其奏。
17庚申,蠲河南府倉庫吏逋欠芻糧、緡帛四十五萬。
18曹瑋言鎮戎軍蕃部兵,最為精銳,其將校皆朝廷補署,多已衰老,願省去,擇本軍人充職。從之。
19鄜延鈐轄張崇貴言:「趙德明輸欵請吏,貢奉之使,道路相屬。望依北面例,擇官有吏幹、知邊事者為緣邊安撫使,疆埸事務,聽以便宜。」上曰:「西鄙寧靜,別無經營,苟德明能守富貴,無慮朝廷失恩信也。增置官屬,徒為張皇,不若委卿靜制之。」
20乙丑,以西上閤門副使曹瑋為西上閤門使,賞其扞邊之功也。瑋在鎮戎,嘗出戰少捷,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敵兵去已遠,乃驅所掠牛羊輜重緩還,頗失部伍。其下憂之,言於瑋曰:「牛羊無用,徒縻軍,不若棄之,整衆而歸。」瑋不答,使人候敵兵。敵去數十里,聞瑋利牛羊而師不整[六],遽還襲之,瑋行愈緩,得地利處,乃止以待之。敵軍將至,逆使人謂之曰[七]:「蕃軍遠來,必甚疲,我不欲乘人之怠,請休憩士馬,少選決戰[八]。」敵兵方苦疲甚,皆欣然嚴軍而歇。良久,瑋又使人諭之曰:「歇定,可相馳矣。」於是各鼓軍而進,一戰大破敵師,遂棄牛羊而還。徐謂其下曰:「吾知彼已疲,故為貪利以誘之,比其復來,幾行百里矣。若乘銳便戰,猶有勝負。遠行之人,若少憩則足痺不能立,人氣亦闌,吾以此取之。」此據筆談,未知何時,今附見拜官後,當考。
21是春,詔:「尚書省諸司并寺、監、京百司,自今每收私名人,並須召有行止,無踰濫及不礙本州縣色役人責保試驗,申牒御史臺,候併及十人已上,令中丞、知雜提點試驗書札,得申牒本司收錄,紕繆者退落,令別召人。其每年就試補正名闕,一依元敕指揮,有額外者量減其數。其自前已收係人,並令依舊,候將來或有事故及轉填卻,上項人即依今來減定數為額。」會要景德四年正月事,今附春末。
1 夏四月戊辰,詔:「聞鄜州率民馬棚大木,而常納者復多選退,遣使罷其事,仍劾官吏擅賦之罪。」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
2 己巳,徙河東兵代鄜延戍兵,以北邊徹警故也。
3 辛未,上曰:「比詔河東募土人為廣銳、神虎諸軍,就置營宇[九],蓋以契丹未平,此等皆勁勇,且習知山川道路,故帥臣每患其少,嘗許續募。今邊防罷警,若遂令減去,即為弛備,然豈可歲增不已。」乃詔以現存為定額,闕則補之。
4 壬申,給單州皇甫陟復二年。初,州有彊盜數輩,官司不能捕,里人患其凶暴,無敢言者,陟誘而擒之,故奬焉。
5 上覽外郡奏官吏事,因謂輔臣曰:「頃者,石普、張崇貴相繼奏供奉官曹信弛慢廢職,朕密使廉之,果言崇貴以信善琴,一日軍中宴集,令彈之,信以久廢為辭,他日普復迫之,又固辭,由是共摭其過。大抵常人不能無愛憎,不可不察也。」
6 癸酉,詔嶺南官並於春夏除授,聽秋冬赴治,以避炎瘴。
7 甲戌,戶部員外郎、直集賢院、判太常禮院李維言:「天下祭社稷、釋奠,長吏多不親行事,及闕三獻之禮,甚非為民祈福、尊師設教之意也。望令禮官申明舊典。」詔付有司。且言:「按五禮精義,州縣春秋二仲月上丁釋奠,並刺史、縣令為初獻,上佐、縣丞為亞獻,州博士、縣簿尉為終獻,若有故,以次官通攝。又云祭社稷與釋奠同,牲用少牢,禮行三獻,致齋三日。今請悉如故事。」詔從之。
8 丁丑,上謂王欽若等曰:「近覽唐實錄,恭宗即位,坐朝常晚,羣臣班於紫宸殿,有頓踣者。拾遺劉栖楚切諫,叩龍墀不已,宰臣宣諭,乃退。恭宗為動容,遣中使慰勞。諫臣舉職,深可奬也。而史臣以逢吉之黨,目為鷹犬,甚無謂也。今所修君臣事迹尤宜區別善惡,有前代褒貶不當如此類者,宜析理論之,以資世教。」
9 武勝節度使、駙馬都尉吳元扆自陳願出領征鎮,上曰:「元扆繼守藩郡,御衆撫俗,頗著聲績,今已分并、代禁軍屯澤、潞,可因以任之。」乃詔元扆知潞州。初,并、代、澤、潞分轄禁軍,後并於太原。上以地廣兵衆,苟失機會,或致生事,又簡士閱馬,稟命尤遠。故析澤、潞、晉、絳、慈、隰、威勝七州軍戎籍,不復隸并、代,委元扆專總焉。實錄載提轄七州軍兵馬事在此年七月癸未,按上于此月已云分太原兵屯潞州矣,今并書之。
10己卯,詔自今五月二日至八月一日鑄錢止收半功,每歲量支錢以備醫藥。
11辛巳,皇后郭氏崩。周悼獻王,后所生也。王薨,后悲感生疾,遂不起。后性謙約,寬仁惠下,尤惡奢靡。族屬入謁禁中,或服飾華侈,必加戒勖。有以家事求言於上者,后終不許。兄子出嫁,以貧欲祈恩賚,但出裝具給之。上嘗使觀宜聖殿諸庫,后辭曰:「國之寶庫,非婦人所當入。陛下若惠賜六宮,願量頒之,妾不敢奉詔。」上尤加禮重焉。
12壬午,上謂輔臣曰:「皇后自東宮事朕,至正位中壼,小心遜順,有內助之勤,降年不永,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深所嗟悼。」因言:「后之二兄,皆年三十二而卒,今后亦止此[一○],豈修短有數耶?」禮官奏皇帝七日釋服,知樞密院事王欽若請用朞周易月之制,十三日釋服。宰相召崇文院檢討陳彭年問其故事,彭年云:「唐德宗皇后王氏崩,太常博士徐乾議:周景王有后之喪,既葬除服,準禮七月而葬,帝得以七日而除。又德宗朝禮官柳冕等議:皇后為父母服十三月,其稟朝旨十三日而除。會昌五年,武宗為恭宗母義安太后十三日釋服,即無帝王為后朞周易月故事。」王旦等以聞。既而上謂王旦等曰:「七日釋服,蓋遵典禮,但陰陽有所避忌,須至改易。」乃詔特用十三日釋服。陰陽有所避忌,不審所謂。王欽若奏請必因此,惜會要不能紀其詳也。
13乙酉,上謂王旦等曰:「后崩,合遣使赴告契丹否?」旦等曰:「命使赴告,或邊臣錄詔告之,皆可。」上曰:「於禮宜有赴告,然每歲命使,頗聞供億勤至,今又專使,則自茲兩國凡有大故,各須軺傳交馳,益增煩擾矣。」乃詔邊臣俟北境遣人詢問,即錄詔報之。仍諭此意。
14有司言:「歷代皇后上僊,無服內不視事之文。唐德宗王皇后成服日,於延英門接見藩臣,明服內聽政。望百官釋服後,皇帝視事於便殿,皇帝釋服後,即復常儀;其欑殯及皇帝釋服日,並請不視事。」從之。
15庚寅,詔四川鹽井戶先因逋欠課程,籍其廬舍,並合賜之。
16上手詔令禮官議朔望上牙盤食,于后喪當廢與不,禮官以明德皇后故事對。翌日,上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特遣內侍詣太廟、后廟上食。
17壬辰,徙新衣庫,以其地為內藏西庫,庫物羡溢故也。
18甲午,令修奉園陵役兵,日午則休息之,值風雨權停。
19宰相王旦因對,言淮南榷酤,屢有奏報。且言諸路各置轉運使,復遣官檢舉酒稅,競以增益課利為功,煩擾特甚。上曰:「醞釀當有定制。」旦曰:「諸州雖各有元定酒數,然隨時增益不已。」上曰:「地產財賦及民間費用,固不能相絕,課利豈可歲歲增益?此特官吏務貪勞績,不恤民困,朕甚閔之。」乃詔三司取一年中等之數,立為定額,自今中外勿得更議增課,以圖恩奬。上聞京師民僦官舍安居久,復為增直者奪賃,謂左右曰:「此豈不太刻?先帝屢曾止絕,今當申戒有司,無使復然。」此據寶訓附定酒額後,不得其時也。王稱東都事略詔曰:榷酤之利,素有定規,過求羡贏,是縱掊克。自今中外不得增課,庶以息民。
20乙未,宰相王旦為大行皇后園陵使。
1 五月丙申朔,日有食之。
2 丁酉,詔河北緣河州軍綱運,自今以軍士充役,勿差部民。
3 以高州刺史田彥伊子保順郎將承寶為寧武郎將,高州土軍都指揮使田思欽為安化郎將。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
4 趙德明母罔氏卒,邊臣請遣使弔問。王欽若曰:「此特邊臣奏耳,德明未嘗來告。」上曰:「夷人何知禮,不若使邊臣諭之,俟其奏至,即遣使弔祭,起復、賻贈,亦準藩臣例也[一一]。」欽若曰:「聞德明諸母甚多,異時安可一一推恩?」王旦曰:「德明今自稱草土臣,若朝廷不降制起復,則德明於禮難安。」上然之,授德明起復鎮軍大將軍、左金吾衛上將軍,員外置同正員,餘如故。命殿中丞宣城趙稹[一二]為弔贈,官告等使,德明以樂迎告至其母柩前,明日衣禫衣受賜,泣曰:「蕃夷母喪,蒙天子弔贈、起復之命,寵榮極矣。」
5 上謂輔臣曰:「國家搜訪圖書,其數漸廣,非時平無事,安能及此也!」乃詔分內藏西庫地以廣秘閣。
6 庚子,以盛暑賜河北黨城川採木軍士錢,自是歲以為例。
7 雄州李允則於城外疏治渠田,邊臣奏渠通界河,慮為戎人所疑。陳堯叟請亟罷之。上曰:「決渠障邊,乃防遏所須,然誓書舊約不可不守也[一三]。」
8 壬寅,詔自今緣邊城池,依誓約止行修葺外,自餘移徙寨柵,開復河道,無大小悉禁止之。實錄、會要、寶訓三書載此事皆略不同,今參取刪修。
9 上與輔臣言及朝士有交相奏薦者,王旦曰:「人之情偽,固亦難知,或言其短而意在薦揚,或稱其能而情實排抑。唐劉仁軌嘗忿李敬玄異己,將以計去之,乃稱其有將帥材,而敬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玄卒敗軍事,此皆不以國家為慮者也。」上曰:「若然,則險偽之輩,世所不能絕也。」
10癸卯,大食、占城國皆遣使來貢。占城表請頒戎器,其使者自言本國舊隸交州,後奔於佛遊,北去舊所七百里。詔並優加館餼之禮,許徧至苑囿、寺觀遊覽。及還,賜物甚厚。
11甲辰,詔天下繫囚,除近降德音不赦依日限奏斷外,自餘令審刑院、大理寺約法,以時聞奏。案數至百餘,上慮其淹緩,故有是詔,謂左右曰:「比見奏案斷某州榷務虧額,定知州為私罪,乃云即合日至榷務。且長吏區處州事,榷務止當提轄耳,一加私罪,累及終身。乃知法官當簡擇平允通明者,若但能誦文習法,尤泥於事,不足尚也。」
12戊申,詔以鼓司為登聞鼓院,登聞院為登聞檢院。命右正言知制誥周起、太常丞直史館路振同判鼓院,樞密直學士、吏部侍郎張詠判檢院,檢院亦置鼓。先有內臣勾當鼓司,自此悉罷。諸人訴事,先詣鼓院,如不受,詣檢院,又不受,即判狀付之,許邀車駕,如不給判狀,聽詣御史臺自陳。先是,上謂王旦曰:「開廣言路,理國所先,而近日尤多煩紊。車駕每出,詞狀紛紜,洎至披詳[一四],無可行者。」故有此更置焉。起,鄒平人也。
上嘗謂近臣曰:「登聞院每進疏,有言機密而狂妄者,皆付京府鞫罪。前日一僧即處徒坐,昨日一僧乃以疾為解。當諭有司常加察舉,無令駢日之內同罪異罸,以疑于衆。」此事據寶訓在四年,今且附見。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
13癸丑,并代都鈐轄韓守英等言,本路芻糧煩民饋運,今邊方寧靜,欲量留騎兵萬餘人,悉屯河東。上曰:「邊臣有此經度,蓋深體䘏民之意,宜可其奏。」令諸路部署準此施行。
14丙辰,厮鐸督遣六谷十八首領來貢。
15戊午,詔兗州增二十戶守孔子墳。又詔鄭州以三戶守唐裴度墳。
16詔:「訪聞自京至永安緣路州縣[一五],以皇后園陵有期,率民除道。屬茲盛暑,且奪農功,宜速令放散,至時量以軍士給役。」
17辛酉,三司及提舉司上重定在京諸司庫務八十二處公人員數請給例,望永為定制,從之。
18甲子,歸義節度使曹宗壽遣使來貢。實錄於此書瓜、沙州遣使來貢,閏月己卯,又書歸義節度使曹宗壽遣使來貢。按瓜、沙即歸義也。會要及本傳是年止一入貢,今但一書之。
19乙丑,詔曰:「朕精求政治,延訪臣工,咸欲盡規,所宜無隱。乃有上封而論事,輒乞留中而匿名,多涉巧誣,頗彰欺詆,既虧公議,當革弊風。自今文武羣臣表疏,不得更乞留中,事涉機要,許上殿自陳。如或舉奏官吏能否,亦須明上封章,當行覆驗。中書、樞密院總該衆職[一六],宜盡公詢訪,可奬可黜,以屬在廷。諸路轉運使、諸州長吏辨察官屬有不法者,事發不言,當加譴責;有治狀者,亦勿隱蔽。諫官、御史務遵職業,無或懈慢,令尚書都省糾舉之。」先是,上謂王旦曰:「臣僚升殿奏事劄子,有不列己名請留中者,皆攻人之短,發人之私。苟偏聽之,即不可信,若顯行之,又重違其意。比令杜鎬、陳彭年檢上封密諫故事,可著條約,并警有位,令各舉其職。」乃降是詔。五朝會要以此事繫之咸平四年,誤也,今不取。
20祠部員外郎、知滑州朱搏責授湘陰令。搏前上章,言五緯當合于星、張,周分也,請以今夏幸洛都封中嶽,至秋乃還朝。洎朝陵詔下,又言朝陵當用寒食,且謁拜邱墓,家之私也,不足以動星辰。其所述大抵多厭勝事。至是,復言:「昨車駕駐洛,止二十餘日。還京踰月,乃有中宮之喪。愚言多所預中。」且妄自誇誕以求信用。上盡出以諭輔臣,王旦曰:「朝陵,帝王之孝,豈為私耶?搏言狂妄,可責也。」故黜之。搏行至太平,與知州何蒙會飲,又出疏章示蒙,為蒙所奏,再貶州別駕。蒙,洪州人也。
21禁諸路承受使臣販鬻規利,及役使工匠,豪富公人往來,違者重置其罪。州郡臣僚有干求恩澤奏狀,毋得收接。
22是月,初置雜賣場。
23詔:「如聞店宅務將人戶久賃屋增僦錢,但成勞擾,速罷之。」
1 閏五月戊辰,詔差減劍、隴等三十九州軍歲所貢物,夔、賀等二十七州軍悉罷之,每歲正旦止令具表以聞,諸州長吏毋得以上貢為名,因緣配率。此有詔書,治平四年四月可參照,會要詳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列物名,更詳之。
2 河北轉運使、刑部員外郎盧琰上言領職六年,願歸闕,許之。己巳,擢琰為吏部員外郎,賞其勞也。
3 詔京城內外諸廟,比差軍巡邏監察,敓攘之輩,如聞以覘事為名,取求財物,宜令開封府偵捕嚴斷,仍委殿前、侍衛司常加約束。
4 辛未,太常丞、通判孟州李邈上言:「乙丑詔書,文武官凡上章疏,不得更乞留中,並當付外施行者。若帝王省決章疏,不得留于禁中,四方聞之,以謂天子禁中留一紙書,亦為敕文所束。帝王必盡知天下之事,若升殿論奏,不聞小臣之言,博訪得失,何以輸盡忠懇,苟機密之事,不可示外者,豈得胥令行下。臣聞唐憲宗時李絳面請奬內規諫,憲宗曰:『卿所陳至公,有補於我,今韋處厚、路隨甚有諫書,言極忠益,恐卿不知。』則當時諫書亦有留中之制。且忠臣亦欲以款誠結明主,陛下亦欲盡審諸臣才器,若悉付外,則何人復敢獻言?願追寢前詔,以開言路。」上曰:「邈未明朕意,前詔但為禁詆訐誣罔之輩爾,儻軍國機宜大事不可付外者,即不在此限也。」因以手詔諭之。李邈,又見祥符二年二月。
5 壬申,御崇政殿試賢良方正著作佐郎陳絳、溧水縣令史良[一七]、丹陽縣主簿夏竦。先是,上謂宰臣曰:「比設此科,欲求才識。若但考文義,則積學者方能中選[一八],苟有濟時之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用,安得而知?朕以為六經之旨,聖人用心,固與子史異矣[一九]。今策問宜用經義,參之時務。」王旦曰:「臣等每奉清問,語及儒教,未嘗不以六經為首。邇來文風丕變,實由陛下化之。」上因命兩制各上策問,擇而問焉,絳、竦所對入第四次等,擢絳為右正言,竦為光祿寺丞。竦,德安人,承皓子也。
6 甲戌,以戶部員外郎、直集賢院李維為兵部員外郎,著作郎直史館王曾、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孫僅皆為右正言、知制誥。先是,上謂宰臣曰:「李維、王曾、孫僅文行可稱,並宜召試。」翌日,覽所試,曰:「曾頗得詔誥之體,而書翰兼美,是其精勤不怠也。」因並命焉。
7 丁丑,詔自今中書所行事關軍機及內職者,報樞密院,樞密院所行事關民政及京朝官者,報中書。時中書命秘書丞楊士元通判鳳翔府,樞密院命士元監內香藥庫,兩府不相知,宣敕各下,遂有此詔。楊士元,未見。
8 甲申,上閱開封府囚簿,有囚累月械繫,案下法寺而未報者數人,指示王旦等曰:「此何故?」旦對曰:「法官於刑名間有所詰難故也。然臣嘗領審刑,見案牘稽滯或踰百日,蓋法官考限將滿,則妄生詰難,延日俟替,以避斷奏。」上曰:「但處法平允,何須顧避?」乃詔主判官常加約束,無使復然。
9 丙戌,延州部署司言得趙德明牒,稱保安軍修葺驛舍,邊民疑懼不安,願罷其事,從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之。
10詔:「三班使臣,頗有負材能者,朝廷雖加旌擢,恐未周悉。宜令吏部尚書張齊賢以下三十人,各保舉供奉官、侍禁、殿直有謀略武勇知邊事者二人,當議優加進用。」
11庚寅,上與輔臣談五代事,因曰:「馮道歷事四朝十帝,依阿順旨,以避患難,為臣如此,不可以訓也。」
12遣使詣御史臺、三司、開封府、殿前侍衛司編類繫囚,壬辰,上御崇政殿慮問,多所原減。
13龍圖閣待制陳彭年上言:「請令有司詳定考校進士詩賦、雜文程式,付禮部貢院遵行。又請許流內選人應宏詞拔萃科,明經人投狀自薦策試經義,以勸儒學。」詔貢院考較程式,宜令彭年與待制戚綸、直史館崔遵度姜嶼議定,餘令彭年各具條制以聞。
14癸巳,詔:「先是中書,樞密院、三司奏事得旨,即日覆奏。惟開封府得旨,或即付外施行。刑名決遣,慮未詳審,自今如三司例。」
15甲午,詔以封疆罷警,宜息轉輸,應河東、陝西諸州軍今年夏秋稅,並止送本所。
1 六月丙申,中書、門下、樞密院上言:「伏覩近詔,宰執近臣咸令旌別淑慝,其如中書、樞密院接待賓客,屢經條約,未得允當。蓋樞機之任,誠務謹嚴,而政事之間,亦資詢訪。若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早暮接納,慮機務因茲滯留,如或延見艱難,亦利害無由啟露。又分廳言事,或有異同,將徇至公,願頒永式。欲請自今外任得替到闕,及在京掌事官有公事,許己前至中書、樞密院聚廳相見,其事關急速者不在此限。非因公事,不許到廳。」詔從之。
2 己亥,鄭州言索水暴漲,漂滎陽縣居民四十二戶,有溺死者。詔給其家廩粟,委長吏存䘏之。
3 乙巳,以盛暑減京城役工日課之半,第賜緡錢。
4 丙午,詔淮南轉運司,揚州民採荻柴,官中承例十稅其二,自今除之。
5 丁未,蒲端國王遣使來貢。
6 令翰林侍讀侍講、樞密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人充御史。
7 戊申,上謂輔臣曰:「近詔諫官、御史各令舉職言事,昨右正言陳彭年請條制貢部復宏詞科,採經術士,侍御史賈翔使還,奏宿州買綾擾民。此皆可採[二○],中書宜置籍記之,自彭年、翔為始。仍具案覆可行及不可行者,歲終以聞,若有改轉,即不俟歲終錄奏。」賈翔,未見。
8 己酉,賈翔言國子博士、通判台州龔綬,治家無狀,不能制悍妻,準敕斷離,取笑朝列,不當親民。詔徙監場務。
9 趙德明遣使貢馬百五十匹,助修皇后園陵。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
10邠寧環慶都部署周瑩,言準詔遣神勇戍卒還營,緣本道兵數非多,不敢奉詔。上曰:「西邊難得芻糧,每歲役民輸運,今茲罷警,理當并減。瑩庸懦不曉事,乃復固執,無心息民,亦可知矣。」辛亥,徙瑩知澶州,命西上閤門使曹瑋代瑩為邠寧環慶都鈐轄、兼知邠州。瑋除邠州,實錄在癸丑,今依本傳并入此。
11三班院以幽州歸明三班奉職張希正為賓州監押,上曰:「南北風土異宜,此行必非所樂,可改任荊湖北路州軍。」
12詔諸州牙校歲滿者,例補三班借職,自今藩鎮特補奉職。
13壬子,司天言:「五星當聚鶉火,既而近太陽,同時皆伏。按占云:『五星不敢與日爭光者,猶臣避君之明也。』歷千百載所未曾有,望付史官,以彰殊事。」從之。
14癸丑,以樞密直學士、戶部員外郎劉綜知并州,同管勾并代兵馬事。初,上謂馮拯等曰:「太原地控北門,今邊境雖安,亦要大臣鎮撫。如張齊賢、溫仲舒皆可任,但以其嘗歷樞近,受命之後,或有固辭,又須改易,宜召至中書詢問,願則授之。」及召齊賢問之,對曰:「并州重鎮,兼領鴈門兵馬[二一],朝廷腹心之寄也。但前知荊南、青社,皆是內地,尚為近臣所讒,欲置於曠散,今若守邊鎮、領武事,安敢自保無過耶?然報國之心,死而後已,異時有急難之地,敢不盡力。」復召仲舒問之,對曰:「藩方重鎮,非敢有辭,但任尚書班已十年,又晚有嗣息,年皆幼稚,若得改官端揆,許挈家而往,賜以都部署添給,敢不承命。」拯等以聞。上曰:「齊賢言為人所讒,斯過矣,是皆不欲往也,勿彊之。」乃命綜焉。上又謂拯曰:「齊賢、仲舒每言朝廷當選任英俊,勿使沈滯下位,及令舉官[二二],不即應詔,洎迫之亦後於衆人,豈不畏言行之戾耶?」
15并代都部署、昭德節度使葛霸昏耄不治,詔徙霸耀州。以鄜延路副部署石普為并代副部署,詔給公使錢二千五百緡。普援雷有終例請歲給五千緡,樞密院言有終初無此例。普又言李漢超在河朔時,歲給動以萬計,今并代屯兵多,不足以備犒設。上不納。
16詔鎮、趙等州民田近所增稅,悉除之。先是,轉運司遣官按視逐年田畝,第增稅賦,上慮其擾民,故罷焉。
17乙卯,葬莊穆皇后于永熙陵之西北。初定諡,命宗正卿告廟,王欽若疑其事,因對具言。王旦曰:「國朝故事,昭憲之諡,太尉率百官告廟,孝明之諡,止宗正卿告廟。今當以孝明為比。」上顧欽若曰:「皆有故事,不足疑也。」
18雄州、安肅廣信軍人饑,戊午,詔河北轉運司減價糶米萬斛以濟之。
19鄧州及南劍州言水災,並遣使存撫。
20己未,上覽銀臺司進諸州奏狀,見西京南山採造務役卒日有逃亡,謂王欽若等曰:「此ftmsw3?ukey=-633389001&rid=-2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ftmsw3?ukey=-633389001&path=/1.3.16.67.1輩或力役太煩,或衣食不給,可速遣使馳傳,察其事實。」
21庚申,知樞密院王欽若以五星聚東井,慶雲見,奉表稱賀,詔付史館。按紀、志五星並無聚東井事,不知欽若何據,或即壬子司天所奏乎?當考。
22樞密直學士、吏部侍郎張詠瘍生於腦,頗妨巾櫛,求知潁州。上以詠公直有時望,再任益部,著聲績,不當莅小郡。令中書召問,將委以青社或真定,使自擇,詠辭不就。又問金陵,詠欣然請行。辛酉,以詠知昇州。
23詔京城四郊田園曠土,許貧民耕種。
24知延州向敏中言:「先是,夏州民劉嚴等二千餘人來歸,詔以延川縣曠土給之,令各有蓄積。而所居當綏州要路,向者德明部族入寇,多為所擒戮,實鄜延之捍蔽也。德明近屢移牒求嚴等復還,若遣往必罹塗炭,而嚴等亦願輸租賦,隸延川縣籍。」上曰:「邊防優䘏此輩,比調兵遣戍,即費省而功倍也。」詔從其請,租賦止輸三之一。
25是月,徙敏中知河南府、兼西京留守司事。嘗有僧暮過村民家求寄止,主人不許,僧求寢於門外車箱中,許之。夜有盜入其家,自牆上扶一婦人并一囊衣而出。僧適不寐,見之。自念不為主人所納而強求宿,宿而主人亡其婦人及財,明日必執我詣縣矣。遂亡去,不敢循故道,走茅草間,忽墜眢井,則婦人已為人所殺,先在其中矣。明日,主人搜訪亡僧并子婦尸,得之井中,執以詣縣,掠治,僧自誣云與子婦姦,誘與俱亡,恐為人所得,因殺之投井中,暮夜失足亦墜井中,贓在井旁亡失,不知何人所取。獄成上府,府皆不以為疑,獨敏中以贓不獲,疑之。引僧詰問數四,僧服罪,但言某前生當負此人死,無可言者。敏中固問之,僧乃以實對。敏中因密使吏訪其賊,吏食於村店,店嫗聞其自府來,不知其吏也,問之曰:「僧某者其獄如何?」吏紿之曰:「昨日已笞死於市矣。」嫗難曰:「今若獲賊,則何如?」吏曰:「府已誤決此獄矣,雖獲賊,亦不敢問也。」嫗曰:「然則言之無傷矣。彼婦人者,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殺也。」吏曰:「其人安在?」嫗指示其舍,吏就舍中掩捕,獲之,案問具服,并得其贓。一府咸以為神。
先是,舊相出鎮者,多不以吏事為意,寇準雖有重名,所至終日宴遊。所愛伶人或付與富室,輒厚有所得,然人皆樂之,不以為非也。張齊賢儻蕩任情,獲劫盜,或時縱遣之,所至尤不治。上聞之,皆不以為善。惟敏中勤于政事,所至著稱。上曰:「大臣如臨方面,不當如向敏中耶?」向敏中徙河南,乃癸丑日,今附于此。
26詔臣僚上章,如係機宜刑獄急速公事,並令實封以聞。
27是月,併東西八作司、街道司為一司。天聖元年五月後分為二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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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勘記
[一] 罷鳴鞭 「鳴」原「明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二三禮志改。
[二] 內侍史崇貴嘗使嘉州還 「嘗」原作「常」,據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五下改。
[三] 小則係二人之榮辱 「二人」原作「一人」,據本注上文及宋史全文卷五下改。
[四] 遣使就賜隱士楊璞繒帛 「使」字原脫。按宋史卷四五七萬適傳云:「楊璞,字契玄,鄭州新鄭人。……真宗朝諸陵,道出鄭州,遣使以茶帛賜之。」據補「使」字。
[五] 羅甕井 原作「羅甕并」,據宋會要蕃夷五之一四、宋史卷四九六西南諸夷傳改。
[六] 聞瑋利牛羊而師不整 「師」原作「歸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筆談卷一三、宋史全文卷五下同。
[七] 逆使人謂之曰 原作「迎使人使謂之曰」,據閣本及續通鑑卷二六改「迎」為「逆」,刪「人」下「使」字。按宋史全文卷五下作「使人謂之曰」;上引筆談校證本則改「迎」為「近」,屬上句,下句亦作「使人謂之曰」。
[八] 少選決戰 「少選」原作「少旋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上引筆談改。
[九] 就置營宇 「營宇」原作「營寺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
[一○]今后亦止此 「止」原作「至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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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一二]命殿中丞宣城趙稹 「趙稹」原作「趙積」,閣本作「趙禎」。按隆平集卷一○、東都事略卷五四、宋史卷二八八均有趙稹傳,其里籍、官稱與本編合,「趙積」顯為「趙稹」之誤,今據改。
[一三]然誓書舊約不可不守也 「守」上原脫「不」字,據閣本補。
[一四]洎至披詳 「洎」原作「自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五下改。
[一五]訪聞自京至永安緣路州縣 「永安」原作「永和」。按此句意為由汴京至宋陵寢所在之永安。永安屬河南府,原為鎮,景德四年升為縣,以奉陵寢。「永和」誤,今改正。
[一六]中書樞密院總該衆職 「該」原作「核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
[一七]溧水縣令史良 「史良」原作「史良文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一○之一三、治蹟統類卷二七、編年綱目卷七、宋史全文卷五下刪「文」字。
[一八]則積學者方能中選 「學」原作「舉」,據上引宋會要及治蹟統類改。
[一九]固與子史異矣 「固」原作「同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同上書改。
[二○]此皆可採 「採」原作「行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
[二一]兼領鴈門兵馬 「兼」原作「并」,據同上書改。
[二二]及令舉官 「令」原作「命」,據各本及治蹟統類卷五真宗聖政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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